【新聞疑義1444】桃園鐵路地下化,讚!但請還給綠樹、河川、人類及動物們
文/楊春吉(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
【新聞】
桃園市長當選人鄭文燦今天表示,國內幾個重要的都市都採取鐵路地下化,在桃園採取鐵化地下化,更是主流民意。鄭文燦在接受訪問時表示,正式上任後會陸續推動各項重大建設,而鐵路地下化是桃園人的共識,也是百年的建設,更是地方發展的重要里程碑,他會與交通部好好溝通,忠實反映地方民意。鄭文燦說,桃園每年上繳的稅收達新台幣1800億元,鐵路地下化只有幾百億的預算,桃園應該像國內幾個重要的都市,包括台北、新北、台南、高雄也都是鐵路地下化,身為國門之都的桃園,也應該相同。鄭文燦也希望行政院、交通部要聽得進去桃園的主流民意。有關桃園航空城計畫,鄭文燦表示,重大建設會繼續走下去,但程序必須要更透明公開,減少不必要特權與土地炒作空間,讓航空城利益由全民共享,帶動桃園進步(中央社103年12月4日報導: 鄭文燦:鐵路地下化是主流民意)。
【疑義】
按源自於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之「適足住房權」,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事務委員會第4號一般性意見中指出:「7.委員會認爲,不應狹隘或限制性地解釋住房權利,譬如,把它視爲僅是頭上有一遮瓦的住處或把住所完全視爲一商品而已,而應該把它視爲安全、和平和尊嚴地居住某處的權利,至少有兩條理由可以認爲這樣理解是恰當的。首先,住房權利完全與作爲《公約》之基石的其他人權和基本原則密切相關。就此而言,《公約》的權利源於“人身的固有尊嚴”,而這一“人身固有的尊嚴”要求解釋“住房”這一術語時,應重視其他多種考慮。最重要的是,應確保所有人不論其收入或經濟來源如何都享有住房權利。其次,第十一條第一款的提法應理解爲,不僅是指住房而且是指適足的住房。人類住區委員會和《到2000年全球住房戰略》都闡明:“適足的住所意味著適足的獨處居室、適足的空間、適足的安全、適足的照明和通風、適足的基本基礎設施和就業和基本設備的合適地點――一切費用合情合理”。8. 因而,適足之概念在住房權利方面尤爲重要,因爲它有助於強調在確定特定形式的住房是否可視爲構成《公約》目的所指的“適足住房”時必須加以考慮的一些因素。在某種程式上,是否適足取決於社會、經濟、文化、氣候、生態及其他因素,同時,委員會認爲,有可能確定在任何特定的情況下爲此目的必須加以考慮的住房權利的某些方面。這些方面包括:(a)使用權的法律保障。使用權的形式包羅萬象,包括租用(公共和私人)住宿設施、合作住房、租賃、房主自住住房、應急住房和非正規住區,包括佔有土地和財産。不論使用的形式屬何種,所有人都應有一定程式的使用保障,以保證得到法律保護,免遭強迫驅逐、騷擾和其他威脅。締約國則應立即採取措施,與受影響的個人和群體進行真誠的磋商,以便給予目前缺少此類保護的個人與家庭使用權的法律保護;(b)服務、材料、設備和基礎設施的可提供性。一幢合適的住房必須擁有衛生、安全、舒適和營養必需之設備。所有享有適足住房權的人都應能持久地取得自然和共同資源、安全飲用水、烹調、取暖和照明能源、衛生設備、洗滌設備、食物儲藏設施、垃圾處理、排水設施和應急服務;(c)可承受性。與住房有關的個人或家庭費用應保持在一定水平上,而不至於使其他基本需要的獲得與滿足受到威脅或損害。各締約國應採取步驟以確保與住房有關的費用之百分比大致與收入水平相稱。各締約國應爲那些無力獲得便宜住房的人設立住房補助並確定恰當反映住房需要的提供住房資金的形式和水平。按照力所能及的原則,應採取適當的措施保護租戶免受不合理的租金水平或提高租金之影響。在以天然材料爲建房主要材料來源的社會內,各締約國應採取步驟,保證供應此類材料。(d)適居性。適足的住房必須是適合於居住的,即向居住者提供足夠的空間和保護他們免受嚴寒、潮濕、炎熱、颳風下雨或其他對健康的威脅、建築危險和傳病媒介。居住者的身體安全也應得到保障。委員會鼓勵各締約國全面實施衛生組織制訂的《住房保健原則》5, 這些原則認爲,就流行病學分析而言,住房作爲環境因素往往與疾病狀況相關聯,即:住房和生活條件不適和不足總是與高死亡率和高發病率相關聯;(e)可獲取性。須向一切有資格享有適足住房的人提供適足的住房。必須使處境不利的群體充分和持久地得到適足住房的資源。如老年人、兒童、殘廢人、晚期患者、人體免疫缺陷病毒陽性反應的人,身患痼疾者、精神病患者、自然災害受害者、易受災地區人民及其他群體等處境不利群組在住房方面應確保給予一定的優先考慮。住房法律和政策應充分考慮這些群組的特殊住房需要。在許多締約國內,提高社會中無地或貧窮階層得到土地的機會應是其中心政策目標。必須制定明確的政府職責,實現人人有權得到和平尊嚴地生活的安全之地,包括有資格得到土地。(f)地點。適足的住房應處於便利就業選擇、保健服務、就學、托兒中心和其他社會設施之地點。在大城市和農村地區都是如此,因爲上下班的時間和經濟費用對貧窮家庭的預算是一個極大的負擔。同樣,住房不應建在威脅居民健康權利的污染地區,也不應建在直接鄰近污染的發源之處。(g)文化的適足性。住房的建造方式、所用的建築材料和支援住房的政策必須能恰當地體現住房的文化特徵和多樣化。促進住房領域的發展和現代化的活動應保證不捨棄住房的文化方維,尤其是還應確保適當的現代技術設施。」。
是「適足住房權」,不應狹隘或限制性地解釋住房權利,譬如把它視爲僅是頭上有一遮瓦的住處或把住所完全視爲一商品而已,而應該把它視爲安全、和平和尊嚴地居住某處的權利;在「可承受性」上,要求「與住房有關的個人或家庭費用應保持在一定水平上,而不至於使其他基本需要的獲得與滿足受到威脅或損害,並採取步驟以確保與住房有關的費用之百分比大致與收入水平相稱,及爲那些無力獲得便宜住房的人設立住房補助,並確定恰當反映住房需要的提供住房資金的形式和水平,而且按照力所能及的原則,應採取適當的措施保護租戶免受不合理的租金水平或提高租金之影響」(註一);在「適居性」上,則要求「適足的住房必須是適合於居住的,即向居住者提供足夠的空間和保護他們免受嚴寒、潮濕、炎熱、颳風下雨或其他對健康的威脅、建築危險和傳病媒介」。
換言之,適足住房權,也要求「宜居性」,如果台北市等大都會,也將市區之道路、鐵路、天橋等地下化,並將原道路、鐵路、天橋之地面空間,還給綠樹、河川、人類及動物們,那台北市等大都會,將是一個更加適合人類居住的地方,對於適足住房權的實現,自是更進一步。
當然,一下子全面實施,在財政上實有困難,交通上也將面臨「不可想像」地的混亂及大塞車,但如果有心,逐步逐年有計劃的實施及落實,也非遙不可及(這也是筆者,一直主張的見解。更進一步的說,如果能逐步逐年有計劃的實施及落實此項政策,「摩根未來市」(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784,&article_category_id=1169&job_id=181454&article_id=104174 )或許,就不是對於未來環保覺醒世界的狂想,而是一種真實)。
從而,就讓人思考,當時鄰近昆陽捷運站之鐵路地下化後,再於忠孝東路六段約30公尺處,開一條平行之市民大道八段(http://rtc.qmap.tw/1260188031 )之妥適性?如果,當時,鐵路地下化後,不再開闢市民大道八段之平面道路,而是還給綠樹、河川、人類及動物們,是否更妥適呢?更有遠見呢? 期待,一個有遠見有理想、以實現適足住房權為己任的六都市長,將在下一屆產生。
以上係【新聞疑義1242】六都市長的好政見(從道路地下化到摩根未來市)(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00339&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17975 )一文所言。
而今,桃園市長當選人鄭文燦103年12月4日表示,將在桃園採取鐵路地下化政策,筆者自是大力贊同;但期望之後是還給綠樹、河川、人類及動物們,而不只是再蓋一條馬路,或多了一棟或數棟建築物。
當然,筆者對於台北市環南市埸改建,打算與河川爭地的做法(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1202/516958/ ),就不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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