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僕領公帑,專職包庇圖利及欺侮民眾案例】
公審4,侯友宜新北國長期包庇欣泰違法公務圖利瀆職-侵門踏戶到樓頂上強硬施工
➤欣X,專以不法手段先掠奪他人私產,霸占且限制私產產權人之自由使用權利,進而於強占私產範圍無償的使用它人私產輸送天然氣,從中獲取高額獨占利益。這些違法管線到處偷敷亂敷,完全無視台灣身處地震帶之安全隱憂,為錢不擇手段,顯見全是為了私人利益,並非全盤都是公共利益。
✔上圖是欣泰公司2016.05.09產權人制止下還是強制施工的現場施工圖
✔上圖是從網站截圖看到內容「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同一事由陳情案件本府不再回復。」該陳請所有內容承辦連看都不看,僅僅冷感的於陳請下方留下一句當結案,連回復案主都懶,該公務承辦以此傲慢姿態又不分是非對錯,看來承襲公務惡習還滿快嘛,入染缸快出染缸可難了,有道是「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案主絕對追到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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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經濟部00111100108結案內容。
案主追究該案已達五年多,地方吃案成慣性,中央推諉變常態,互推成了惡習。從朱立倫時期到侯友宜,經發局承辦歷經「蘇烜億、溫存平、林育正、黃若羚」,所有公務承辦暨其主管都是違背「公務員服務法」的瀆職者,新北國權責承辦竟是一個完全不知道自己的公務職責是甚麼的人,人民需要是能守護公權,不允許公務閒人占著茅坑不拉屎,坐視公權不伸張呀!
➤法令如下,
依據欣泰營業章程第五條第一項「辦理前條新設、增設、改裝或拆除申請手續,應取得天然氣管線設備裝設位置之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書面同意」同法第二項「申請人未取得前項同意書或簽具切結書者,本公司得拒絕辦理。」(天29二) ,然欣泰為達其目的是不擇手段,連產權人本人出面制止都強硬施工到完工。 違反章程按天然氣事業法第62條第1項第五款「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本案105.05.09發生當下,有撥110報警過,一批又一批無知警員到現場,沒有盤查違法者身分,沒有制止,竟是盤查報警人的身分,要求出示產權人身分證和權狀資料,還滿口的強調民事糾紛,無知警員真是十足超級腦殘者,當天警政署案件也被吃案,至今沒有查辦,可見台灣執法者徹底的沒救了。
✔可疑的是,2010年有人只因按門鈴按到刑大小隊長邱昱聞家就被提告,不僅起訴還判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851號刑事判決)。當事人是邱昱聞當時是刑大小隊長(110年調派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股長),邱昱聞案子與本案侵門踏戶施工破壞,為何警員不受理呢?顯然,警員辦案也是有選擇性,對象邱昱聞是刑大小隊長,不敢吃案,案主小老百姓,吃案沒關係!
再據天然氣事業法第25條第一項「公用天然氣事業為施工...,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具備法令通知之書面格式在哪呢? 下圖一張小小的單,貼在別人家,這算有達法令之通知告知義務嗎? 欣泰一貫手段就是將「停氣通知視同產權人授權同意書」,這種正當性不合法的行為,真把人民當白癡吃定民眾的善良和愚癡。 請注意瞧,圖的右下日期「2016/5/3」後製標上,後製的太粗糙了,與相機內置不同喔! 特許獨佔業者欣泰此次「造假」惡習再+1。
末據天然氣事業法第52條「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天然氣事業說明其業務經營狀況,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士或機構查核其實際營業及相關資料,該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單就欣泰種種違法情事,案主也向經濟部陳請過,居然都是吃案不作為,若按第52條查察,欣泰絕對拿不出合法資料,當即按天然氣事業法第62條第1項第五款。「「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必可讓欣泰引以為鑑,可嘆中央新北國一個死樣。
➤就欣泰涉犯天然氣事業法第62條按天然氣事業法第64條「廢止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營業執照者,並應通知其繳銷供氣營業執照;未繳銷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為註銷。」,可嘆,不論是地方政府國民黨侯友宜主政的新北國,亦或是民進黨執政的經濟部,直到今天,都是放任擺爛,任憑「法令被架空」,任憑「多數民眾被侵權」, 根本不在乎人民是否會因公用事業天然氣管線的施工檢測等違法,導致可避免之重大災害將成不定時之炸彈,造成死傷嚴重之情事。
人民納稅給不作事的公務從業員,專職包庇圖利,太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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