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家欽回應努力爭取減化協辦業務相關法條 減輕警察同仁工作負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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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7日)是開工日,警方為期15天的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專案工作即將告一段落,警政署長陳家欽特別在昨天(6日)上午前往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拜年,並慰勉基層執行勤務辛勞,同時也表示警政署目前努力爭取刪除與警察業務較無相關的法條,減輕基層警察工作負擔。

警政署長陳家欽表示,減化協辦業務,是期待能減輕員警工作負荷,讓警察可以更專注在治安及交通維護的本業工作上,進而提供全民更優質且專業的服務。

減化警察協辦業務,為警政署當前警政重要工作之一,為回應員警及社會讓警察專注治安及交通維護本業之期盼,警政署於104年4月2日通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請提供減化警察協辦業務具體工作項目,並蒐集相關網站員警反映意見,經彙整具共通性者計有36項,並由警政署召開專案會議,在合法性及必要性等原則下充分討論,經決議減化警察協辦業務計20項,警察以不協助為原則。

警政署所減化警察協辦業務20項,例如協助行政機關稽查人員安全維護、協助查緝禁菸場所、協助查緝爆竹煙火、協助民間企業舉辦活動之安全秩序維護、協助空氣污染防制等,以不協助為原則;至於警政署認應繼續協辦事項,如有法令規定應協助之協助違法食品安全衛生稽查、協助傳染病防疫等,仍應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為配合政府政策,如查緝非法外勞、協助違法藥品之稽查取締等,基於行政一體,仍繼續協助。此外非警察職權所能處理,例如野外蛙鳴鳥叫,警察以後不再協助。 

警政署表示行政機關亦具有廣義警察權,主管機關應依職權稽查、取締,執行過程如有糾紛可立即撥打110報案,各級勤務指揮中心立即調派警力協助處理;個案確有需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辦理;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達施政需要,請警察協助者,基於地方自治精神,予以尊重。

警政署除減化警察協辦業務外,另為避免員警勤務過勞情形,已修正每日服勤時數為8至10小時,必要時得延長2小時為上限,而勤務編排嚴禁分為3段以上勤務編排方式,期以維護員警身心健康。

素有「警界孔子」之稱的前警專、警大教授、台視「臺灣變色龍評論人」、八大電視台「暗光鳥新聞主持人」華夏科技大學副校長、崇右影藝科技大學副校長、現任華夏科技大學講座教授高哲翰表示,有鑒於一般行政機關推行一般行政,尚未遇有障礙,動輒即要求警察機關提供協助,對於警力不足下是一大負擔,所以警察執行職務協助,應秉「被動性」、「個案性」與「輔助性」之原則,並界定主管與協助機關之立場,以免主從不分,權責不明。

國家分官設職,各有所司,均有其任務與職掌,而行政機關主管業務,愈來愈具有其專業的不可替代性,警察不宜介入他機關權責,未來行政機關提出警察職務協助事項時,將回歸以「行政程序法」第19條及「行政執行法」第6條等規定辦理,行政機關訂定法令時,不宜再將警察列入協助。

警政署長陳家欽上任後更表示,今後警政署針對減化警察協辦業務當賡續辦理,期使警察專注治安及交通維護本業。

本案經警政署108年11月20日檢討會議討論,並經本署業管單位(行政組)回復如下:

一、目前行政機關主管法令,規定警察協助事項者,經統計有186種,其中應協辦事項計83種,得協辦事項計103種,均為法律與法規命令,且為相關部會或五院層級所主管,牽涉層面甚鉅,短期內修法不易,惟警政署仍將持續努力依下列作法辦理:

(一)俟機建議主管機關修法,刪除警察職務協助之相關規定,如104年6月間,法務部函請警政署提供修正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意見,本署即建議刪除該法第74條有關文書寄存警察機關之規定。

(二)未來各主管機關訂定法令,有請求警察職務協助必要,將秉持立場強力建議回歸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辦理,避免入法。

二、警政署自104年起已檢討減化協辦業務計20項,如無急迫危害人身安全或執行遇有障礙等情況,警察機關以不協助為原則;目前仍持續主動協調避免警察職務協助事項入法,積極回應避免新增警察協辦業務。

三、104年5月26日訂頒「警察機關職務協助執行原則」,讓各警察機關有所遵循,相關作法如下:

(一)法令上有規定者,各警察機關執行職務協助,應秉持「個案性」、「輔助性」與「臨時性」之原則,清楚界定主管與協助機關之立場,以免造成權責不分。

(二)法令上無明文規定者,為避免行政機關動輒請求警察協助,凡與治安、交通無關事項,各警察機關應本「權力分立原則」,並堅守「國家分官設職,各有所司」的立場,堅決反對不合警察職權及其行使方式,地方政府若有逾越現行法制現象,應適時說明,釐清權責。

高哲翰更表示,各行政機關對於民眾違反主管法規之刑罰罰則時,往往以自身「不具司法警察權」為由,請求警察機關協助處理。警察機關基於行政一體、機關和諧及社會責任之立場,勉為其難,共同協助完成任務,甚至代為處理附有刑罰罰則之事件,但處理具高度專業領域的違法行為,往往需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到場配合取締,提出告發並製作相關證據資料,警察機關方能將涉嫌違反行政刑罰規定之嫌疑人移送檢察官偵辦。為免行政機關與警察機關面臨此類問題時主客易位,實宜明文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行使司法警察權。必要時,並得商請轄區內之警察協助之。業務主管機關擔負主要責任,在急迫危害於必要時才由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職務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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