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生態學會 蔡智豪 秘書長
資訊公開與對等是公民社會成熟的要件,過去環評會議都未禁止錄音錄影,但今「六輕開發環評審查結論監督委員會第53次會議」卻禁止出席的委員、列席單位錄音錄影。
爭論中,六輕代表強調禁止錄音錄影是〝法律〞,而環保署督察總隊的理由是怕被〝斷章取義〞,所以禁止。
到底依據的是哪一條法律?還得環保署說清楚,向社會大眾交代。
此會議牽涉重大的公眾利益,如汙染、工安…,會議過程應要透明,討論過程更應要即時公開。
環保署倒行逆施,禁止會議錄音錄影,已有違公民社會的精神,面對政府這樣的行政作為,公民不應漠視。
六輕開發環評審查結論監督委員會第53次會議
時間:2013.12.27(五)10:15
地點:台塑工業區行政大樓會議室(雲林縣麥寮鄉台塑工業園區1號)
主席:陳召集人咸亨
※會議禁止錄音錄影爭論─影片文字稿
六輕代表:依照議事規則,主辦單位可以錄音錄影,其他必須要經過許可,那我請問(陳椒華教授錄影)有許可嗎?…我們不能把它當作自己的會議,如果可以錄音錄影,那我們(六輕)也要錄音錄影,請主席裁示。
主辦單位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科長:這個地方主辦單位做個說明,因為監督委員會是合議制的一個方式,主要是之前也發生過一些事情,那不是針對陳委員(陳椒華教授),請您諒解。為了避免委員或其他單位來這邊錄影,遭到委員或與會人員發表斷章取義的狀況。所以我們就是有個決議,會議不開放錄影錄音,完全由主辦單位督察總隊全程來錄音,針對開會的過程,任何一個團體或民眾對發言有疑義的話,可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向本署來提出申請。那列席的民間團體代表發言的時候,他們自己要方便記錄的話,我這個地方同意他個人發言那部份可以錄音(錄影),以上是督察總隊做的說明。…可以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向本署來提出申請,譬如到署裡做調閱、審閱…
六輕代表:…(主辦單位)是執行這項工作,但是其他單位列席、出席的人,如果他們有需要(錄音錄影)的時候,要事先提出申請,得到許可,這是一個〝法律〞,提醒一下主席。
陳椒華教授:主席是不是請環保署督察總隊把相關的法規,在會後彙整這些剛剛六輕代表、環境督察總隊所講的法規都把它列出來,看看法規是否有明文規定,會議進行時不得錄音錄影。記得我們常常參加環保署的環評會議,環評會議主席在會議當中,也都沒有禁止錄音錄影,只有要求在委員討論的時候,(我們)離席、離開而已,並沒有禁止錄音錄影。
主席:我想我們剛才主辦科這樣的說明,如果委員對於這樣的程序,需要我們提供進一步相關的資料,那請主辦科對相關的資料來做準備,下次會議再跟委員做進一步的說明。我們這次會議就按剛才主辦科所講的方式來處理,就是(會議)進行當中,除了主辦單位可以錄音錄影之外,其他委員、列席單位禁止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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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建議規則:
我曾經在營建署因為主席說怕被斷章取義而言拒絕我錄影,當場我說好奇寶寶從來不斷章取義,向來全部照登,且有在場的文字記者證明,好奇寶寶的金字招牌,是不作剪輯,就這樣那一場審查會議,我得以順利的全程錄影喔。
很多的環保會議,都因為錄音錄影問題花很多時間爭論。為什麼和環保相關就會有照樣的問題?環保署有什麼『怕人民知道的事』?
環保署督察總隊的理由是怕被〝斷章取義〞,所以禁止。這樣的思維不但斷章而且取義。資訊應該是雙方面平等的,公開是最基本的平等。
公開的資訊如果有不正確、污衊、抹黑或斷章取義,被害當事人(大多是官方)有充分的資源和管道可以提出澄清甚至提出告訴(政府對此一點都不生疏,告人還不須花自己口袋的錢)。致於環評委員,如果發言有什麼顧忌,請辭去委員職務,讓敢說真話的人取代你,沒有人強迫你去領那一份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