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生態學會 蔡智豪 秘書長(2013/6/22)
行政院政務委員楊秋興推動「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修改。其中影響重大的有第17條「直轄市具有變更或廢止『特定水土保持區』的權力」,第19條「特定水土保持區禁止從事第12條第1項各款之行為」,其中第12條是規範「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下列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換言之,經直轄市或中央廢止的『特定水土保持區』,將不受第12條之約束,以下開發行為不需水保計畫「1.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2.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3.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3.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
此惡法若通過,目前各大水庫集水區原特定水土保持區,許多都將面臨廢止,北部石門水庫上游的許多開發案、南部爭議多時的「義大世界」也都將因此解套,並將通過更多的開發許可。水保法修法猶如特別費除罪化之惡質修法,表面上說是為低度開發的農業行為解套,但實質上是為了這些大財團破壞山林賦予「合法化」。
水保法修法是一個重要的警訊,因為它具有關鍵性,等在水保法後面的還有森林法「於國有林中竊占國土的寺廟、教堂……,亦將除罪化」。國人不得不提高警覺,若僅聽信這些政客的片面謊言,此將斷送子孫永續生存的可能。
政府推動此水保法修法,對國家生存影響甚鉅,將可能導致「亡國滅種」。為反對政客為圖特定財團的私利,山林書院陳玉峯教授、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陳椒華教授、台灣生態學會張豐年醫師等人,於2013/6/21成立「推動水保法修法改善組織」,並啟動連結台灣社會各界加入此組織,誓言遏止此惡法的通過,連絡電話:04-24634220(蔡智豪)。
參考資料:
水土保持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10001
行政院會通過 「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2.aspx?n=F8BAEBE9491FC830&s=38010DF7C04E7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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