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個案評鑑制度(2020.07.17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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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記者humanrights報導

法官評鑑制度自109717日施行對檢察官和法官等不滿的當事人在七項條件下特定時效內可依法請求評鑑 特發文宣導!

 

請求評鑑程 序

法 官個案評鑑事項(109.7.17施行)

●法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1.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2.法官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

3.違反法官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4.違反法官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5.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6.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7.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得請求進行個案評鑑之人員或機關、團體(109.7.17施行)

1.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3人以上。

2.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的檢察署。

3.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的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

4.受評鑑法官所承辦已終結案件檢察官以外的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

請求進行個案評鑑之程式(109.7.17施行)

●可至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業務綜覽 之「法官評鑑」專區,點選「書狀範例」,下載法官個案評鑑請求書。依據表格內容逐一填寫完成,將評鑑請求書及繕本寄送至法官評鑑委員會(地址:臺北市萬華區貴陽街2266)
請求期間(109.7.17施行)

●請求法官個案評鑑,應於下列期間內為之:1.無涉受評鑑法官承辦個案者,自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算3年。2.牽涉受評鑑法官承辦個案,非以裁判終結者,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算3年。3.牽涉 受評鑑法官承辦個案,並以裁判終結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3年。但自案件辦理終結日起算逾6年者,不得請求。4.30條第2項第1款情形,自裁判確定或案件繫屬滿6年時起算3年。

 

評鑑流程(109.7.17施行)


 

發布日期:108-11-11  更 新日期:109-06-29 發 布單位:法官評鑑委員會

 

法官評鑑書 狀  下載

2913  法官個案評鑑請求書(機關、律師公會)(109717日以後 使用 odt  pdf  109-07-15

2913  法官個案評鑑請求書(當事人、犯罪被害人)(109717日以後 使用 odt pdf  109-07-15

2913  撤回請求狀(109717日後使用 odt pdf 109-07-15

2913  閱卷聲請書(109717日以後使用 odt pdf  109-07-15

2913  聲請變更期日狀(109717日以後 使用 odt pdf  109-07-15

2913  聲請交付意見書狀(109717日以後 使用 odt pdf  109-07-16

2913  聲請到會陳述意見狀(109717日以後 使用odt  pdf  109-07-15

2913  聲請評鑑委員迴避狀()(109717日以後使用odt  pdf  109-07-15

2913  聲請評鑑委員迴避狀()(109717日以後使用 odt pdf  109-07-15

2913  聲請調查證據狀(109717日以後 使用 odt pdf  10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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