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最夯的話題莫過於是「對不適任法官或恐龍法官的退場機制」吧!原本筆者還蠻期待「法官法草案」儘速通過的,但看了其初審結果後,覺得還蠻失望,其中提及「對於職務法庭的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這不是擺明了就是說當事人打官司,如碰上恐龍法官亂判一通時,當事人不能直接申訴,必須透過律師公會或民間團體,才能申請評鑑。這是什麼法條啊?有立跟沒立法有何不同呢?據司法委員會召委呂學樟表示,「這是司法院建議拿掉的」。 這就好比是把一個四肢健全的人,手腳砍下來般,多麼殘忍的行逕啊!!
歷任司法院長一再強調「司法為民」;司法制度存在的價值,就是在保障人民權益。早期社會,人民有冤還可以到公衙「擊鼓鳴冤」;而今已是民主時代了,政府卻要立法禁止人民直接投訴申冤,這不是反其道而行?不是有違當初 國父創建民國的艱辛志業嗎?而且這還是司法院的主張;也難怪司法院版的「法官法草案」,對法官的懲戒最嚴重只有撤職,並停止任用1到5年。但過了停止任用期間,仍可拿著司法官考試及格證書到別的行政機關求職,只要有首長願意用,還是可以擔任法官以外的公務員。筆者認為既然要司法改革,就不該再用這種換湯不換藥的作法了吧,如此國家是不會更進步的!
對於考試院的作法,筆者倒是舉雙手贊同。 考試院版「法官法草案」則增訂更嚴格懲戒處分,「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考試院認為,法官執行職務,影響人民權益比一般公務人員更大,工作倫理要求也比一般公務人員高,因此考核淘汰機制應比公務人員嚴格。對於違法失職情節重大者,除了免除法官職務,也應限制不得擔任其他公務人員職務,而這類法官如果要再任公職,必須重新透過國考,取得公務員資格。
筆者衷心期盼各院在制定律法時,請務必要秉持公正無私的態度,以民為著想點,如此民主法治國家才是實至名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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